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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作者:RON 来源:原创 人气:1798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人:Ron Liu 录入时间:2008-11-14 关键字: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
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
同來臺。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大陸地
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
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
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
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
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
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四)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同行
來臺。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三)保證書。

(四)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詳請查閱「法規查詢」1.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

(八)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十)證照費新台幣肆百元整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三、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或為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前項前段申請人,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具電子檔。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五、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

1.延期申請書

2.旅行證

3.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4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5.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依前條第(二)(三)(四)項申請者)

6.延期費新台幣貳佰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入出國移民署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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