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亲属赴台定居
申 请 资 格 1.申请亲等: 1.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1987年11月2日起至2001年2月19日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4年致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且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以下简称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编码0603) 2.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者。(编码0610) 3.1945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1949年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1949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及1987年11月1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具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渔民或船员及其配偶(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6条第2项第3款至第6款及及第4项规定者),现入境在台停留之大陆地区人民。(编码0613) 4.指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人民于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致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但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再次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及经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申请恢复台湾地区户籍者。(编码0617) 5.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孙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者。(编码0619) 6.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在台定居设籍满5年后,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年龄在70岁以上,现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者。(编码0620) 7.大陆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其年龄在12岁以下之大陆地区人民。(编码0621) 2.办证时间:不定 应 备 文 件 大陆亲属: A.与依亲对象婚姻存续中或离婚后子女监护权之证明。但专案居留者免附 B.出生公证书 C.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证 D.流动人口登记联单正本 E.亲属关系公证书正本一份(需当地公证处开立) F.无刑事记录证明 G.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未满6岁者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正本代替) H.丧失原籍证明 I.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加注同意定居意见之证明。但非专案许可证明长期居留者,免附 J. 个人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K.往来通行证(或机场保管收据) 台湾亲属: A.来台旅行证申请书一份 B.个人身份证正本一份 C.最近六个月全户户籍誊本一份 D.个人印章一枚 E.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证明。但专案许可证明长期居留者,免附 F.符合国家利益证明 G.保证书 H.委托书
服 务 内 容 1.代办来台旅行证: A.证 照:办理来台旅行证行政作业 B.规 费:缴交移民署工本费 C.快 递:来台旅行证快递至大陆,俾供办理赴台手续 D.通 讯:行政作业期间与大陆申请人员直接联系 E.其 他:申请期间所需各项影印、杂支等 2.代办来台旅行证+全程机票+香港接机: A.证 照:办理来台旅行证行政作业 B.规 费:缴交移民署工本费 C.快 递:1.来台旅行证快递至大陆,俾供办理赴台手续 2.由台北快递机票予大陆申请人 D.机 票:大陆/香港/台湾/香港/大陆全程经济舱往返机票(含兵险费、燃油费、台湾机场税) E.香 港:香港机场接机、专人协助办理换证、办理登机手续 F.通 讯:行政作业期间与大陆申请人员直接联系及订定 G.其 他:申请期间所需各项影印、杂支等 其 他 服 务 A.桃园机场往返接送 B.台湾一地保险 C.台湾各地酒店订房 D.台湾一地旅游安排 E.代办海基会验证 F.代办小三通金马证 G.代购小三通金厦(或马祖马尾)机票套票
SendEmail Print
相关链接
附件下载
更多资讯,请洽:010-6416-6417 或 13601177093 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