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免签证入台
签证种类: 免签证
适用免签证入境台湾,的各国籍人士如下: 澳大利亚(Australia)、 奥地利(Austria)、 比利时(Belgium)、 加拿大(Canada)、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 捷克(Czech Republic)、 丹麦(Denmark)、 芬兰(Finland)、 法国(France)、 德国(Germany)、 希腊(Greece)、 爱尔兰(Ireland)、 冰岛(Iceland)、 义大利(Italy)、 *日本(Japan)、 韩国(Republic of Korea)、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 卢森堡(Luxembourg)、 马来西亚(Malaysia)、 马尔他(Malta)、 摩纳哥(Monaco)、 荷兰(Netherlands)、 纽西兰(New Zealand)、 挪威(Norway)、 葡萄牙(Portugal)、 新加坡(Singapore)、 西班牙(Spain)、 瑞典(Sweden)、 瑞士(Switzerland)、 英国(U.K.)、 美国(U.S.A.) 等31国旅客。
应备要件 1.所持护照效期应有六个月以上。日本护照效期应有三个月以上。(*仅限正式护照,不包含紧急、临时或其他非正式护照。) 2.回程机(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机(船)票及有效签证。其机(船)票应订妥离境日期班(航)次之机(船)位。 3.经台湾入出境机场或港口查验单位查无不良纪录。 适用入境地点 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台北松山机场、基隆港、台中清泉岗机场、台中港、高雄小港国际机场、高雄港、澎湖马公机场、台东机场、花莲机场、花莲港、金门尚义机场、金门港水头港区、马祖港福澳港区。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护照入境者为90天;持其他国家护照者为30天。期满不得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签证或居留签证。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灾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无法如期搭机离境,或于入境后于停留期限内取得工作许可之白领专业人士及与其同时入境之配偶、未满20岁子女,经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办事处专案同意改换停留签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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